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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1:为保护业主,保安打伤他人宠物狗,需要赔偿吗?
答:民法典规定:保安无需对狗主人进行赔偿,保安是为了避免业主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打伤宠物狗,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情形。按照民法典因紧急避险造成宠物狗受伤,应该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而险情是因为狗主人没有妥善管理自家的狗所引发,狗主人应该自行承担宠物狗受伤后的不良后果。其次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居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安作为物业公司的员工,在小区内发生威胁业主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一、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分析:某小区住户在炖砂锅,在煤气没关的情况下就出去,因时间太长导致窗户和阳台都在冒黑烟。物业公司接到报警后立刻派人赶到出事的住户门口但一直都无人回应。此时烟味越来越浓,还伴有物品烧焦的味道,似有火情发生,此时紧急关头,保安征得隔壁业主的同意,从邻居阳台翻过去,打开了阳台上的玻璃门,关闭煤气开关,切断火源避免了一次即将发生的火灾。这就是属于一次紧急避险的情况。
二、紧急避险需要具备的5个条件
01 需要是正在发生的且紧迫的危险:
这种危险可能是突发疾病或受伤,也有可能是他人持刀行凶,也有可能是自然事件例如地震、山洪。
02 需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某种权益而使另一种权益受损的行为。这是对紧急避险中的“险”所提的要求。
03 需要是合法权益确实受到危险威胁时: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为避免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的损害而实行紧急避险。
04 需要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
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选择,情况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两种利益发生冲突,除了损害一方较小利益的行为之外,找不到更好的办法来避免更大法益所面临的危险。
05 需要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并非迫不得已采取的或者保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那么紧急避险行为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然需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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